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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 2008-8-21 11:19 | 作者: 科技部 | 来源: 科技部 | 查看: 20次

    为深入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进一步加大试点工作的力度,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促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经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第二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
    一、工作原则
   (一)加大试点力度。总结第一批试点企业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深化试点内涵,创新体制机制,提高试点工作水平。
   (二)加强引导支持。依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结合试点企业的重大技术创新需求,既要注重政府的引导性作用,又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吸引社会创新要素向试点企业聚焦。
   (三)突出示范带动。完善标准,强化导向,加强宣传,促进交流,引导更多企业走创新发展的道路。
    二、试点范围
    国有骨干企业、转制科研院所、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
    三、选择资格和条件
   (一)选择资格
    申请开展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
    1. 中国公民或中资机构在中国境内全资设立或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方向。
    3. 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一般应近三年连续盈利或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6%以上。
   (二)选择条件
   根据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进行优选:
    1. 具有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发明专利,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近三年获得过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近三年主持或参与制定过行业、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
    2. 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在同类企业中,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在同行业处于技术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研发费用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以上。
    3. 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细分)位居前列。拥有省部级以上名牌产品或知名商标。新产品(新服务)或采用新工艺带来的销售收入占当年全部销售收入的20%以上。
    4. 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资产负债率合理,治理结构健全,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形象。通过质量管理等相关认证,制药企业通过国家GMP认证。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5. 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良好的企业文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视技术创新。制定有技术创新规划或技术创新成为企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工会组织健全,能够正常开展活动,企业劳动关系和谐。职工技术创新活跃,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鼓励创新的薪酬激励和奖励表彰制度比较健全。
   

TAG: 创新型 方案 企业 实施 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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